办理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本市范围
(二)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三)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内地公民、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办理《光荣证》。
2、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
3、女方户口在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办理《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