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保费最低标准提高至每月20元
“陈女士您好,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将提高到每月20元,今后将实行打卡发放,麻烦你把身份证复印件送到社区来。”8月3日一大早,家住市区光明小区的刘女士就接到谯城区薛阁社区打来的电话,这让她心中非常高兴。
陈女士在一家民营幼儿园上班,6年前女儿一出生,他们就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季度到社区参加妇检的时候领取每个月6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说实在的,现在物价这么高,每个月6元钱确实太少了,一年还不到一百块钱呢。”刘女士感叹道。
“条例修订之前,亳州市各个地区根据经济情况不同每月发放5元、6元、10元不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就现在的物价水平来说,这个标准的确不高。”市计生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今年2月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比原来提高了很多。
计生家庭优惠政策“扩容”
据市计生委工作人员介绍,修订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采取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条例还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可增加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应予以照顾;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