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内地公民、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办理《光荣证》。
2、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
3、女方户口在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办理《光荣证》。
6、夫妻双方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由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夫妻双方均为自费出国人员的,在夫妻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光荣证》。
7、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但奖励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9、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时,原先办理的《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
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交回《光荣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