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托幼机构、学校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每年6月23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六)对于新入托、新入学的参保人,托幼机构、学校按照参保登记流程统一为其办理新增手续;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