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政府180号令)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我市医疗保险改革推出17项新举措,包括提高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取消封顶线,少儿医保参保人可用父母个人账户看门诊等。
新办法出台后,2003年5月27日制定的《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以及《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08年3月1日废止。
我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深圳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住院医疗保险本市户籍能否参加?
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深圳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