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教委联合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支付范围由目前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扩大到普通门急诊,这对于保障0至18岁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市教委敦促各中小学、幼托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参保工作。
学校统一办每年60元
市教委要求,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各单位要分级落实责任,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托机构要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医保部门反馈信息为参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要切实做到征收及时、发卡(册)到位。
各区县医保部门要按时完成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的印制发送,做好医疗费审核报销,并负责配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培训工作。
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登记缴费期为三个月
市教委昨天还同时发布了《本市有关学校与幼托机构执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中提示: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实施居民医保的启动阶段,2008年度的登记缴费期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办理登记由区县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向本区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提供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婴幼儿的基本名册(电子文档)。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对该名册进行核对并提出增减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