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在该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补助标准是:
75元÷12个月×缴费月数(缴费月数为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其缴费月数从其出生之月起计算。
第十二条
统一于每年9月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时间申请参加的,参保人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交少儿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的少儿医疗保险年度起停止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少儿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即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
本办法规定的大病门诊费用,不实行起付线制度。
少儿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
同一少儿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直至起付线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