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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不足,可在孩子成年后购买新险种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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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从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将遵守保监会在去年11月颁布的“10万元”限购令。虽然限额从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但由于此次将对各种相关保险产品保额实行“加总”管理,原先保单中常见的“特别约定”也不再允许附加,因而新规定比以前更加严格。

  5万限额涨至10万

  保监会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相关的每一份保险合同,《通知》规定有两项可以不计算在限额之中。第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第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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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医保?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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