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
参保人连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居民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只要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例如,某10岁学生今年首次因患脑膜炎在市二级医院住院,共花10000元,未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那么他可以报销的金额是:[10000—400(首次住院起付线)]X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5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