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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少年儿童大病保险的做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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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综观这5件建议和提案的内容,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呼吁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将城镇少年儿童纳入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设立城镇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应有的医疗保障
  三、建立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的做法和思考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苏州、镇江市在解决少年儿童医疗保障方面作了些探索,现介绍如下,供各地借鉴。

  (一)做法:

  1、苏州市:2005年出台下发了《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1月实施。其特点:一是覆盖范围广。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所有学生儿童(含外来民工子女),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散居少年儿童都纳入覆盖范围。二是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家庭的责任。规定市级财政2006年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补贴,今后年度逐步增加。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儿童免缴费用,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既体现保大病,又体现分担机制。《办法》规定,参保少儿发生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统筹基金结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结付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结付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结付80%,参保少儿发生的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每人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结付90%,发生的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障、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治疗费,在6000元以内可结付70%。

  2、镇江市:2000年9月制定实施《镇江市职工子女及学生住院统筹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规定,一是覆盖范围:为市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下所有在校或不在校所职工子女。二是统筹费缴纳标准: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4元,不在校职工子女每年46元。三是筹资渠道: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子女,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四是享受待遇: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1000元以下部分统筹费用结付65%,1000元至5000元结付70%,5000元至1万元结付80%,1万元至3万元结付90%,3万元以上结付95%,年度内的最高累计结付限额为10万元。

  (二)思考:

  1、应首先考虑将少年儿童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原本属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范畴,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职工的子女、家属的医疗保障没有同步改革,以致原有的保障机制流于形式,使这部分人群失去了应有的医疗保障。许多家庭因子女患有重病大病,不但给家庭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痛,而且在经济上背上巨额债务,使整个家庭从此走上贫困。从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要求出发,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向城镇居民拓展时,各统筹地区应首先考虑先将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2、建立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从少年儿童的发病情况和疾病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经济风险的是患有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一些重大疾病。虽然,这些疾病在整个少年儿童群体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医疗费用高昂,一旦发生,任何家庭无法承受。因此,解决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上,一是采取“低费率”吸引参保。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参保的面越大,统筹基金的盘子就越大,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就越强。二是坚持“保大病”,分散风险,少年儿童的发病多半是非传染性急性病,病程短,费用不高,一般在门诊治疗就行,医疗费家庭可以承受,给家庭带来经济风险的主要是一些大病重病。三是应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对低保对象、特困居民以及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儿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3、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政府应承担一定责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家庭、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是少年儿童法定责任主体,他们的医疗保障理所应当家庭负主要责任。但是,少年儿童与成年人有所不同,他们的医疗保障全部由家庭负担是承受不起的,特别是对经济困难或低保家庭更是无法承受。社会医疗保险是带有社会公共福利性的制度,保障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拯救病患少年儿童生命,财政应给予一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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