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客户常常会有这样的问题:一个客户拥有多份医疗费用保障,这些医疗保障包括:
1、社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计划
2、客户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团体医疗保险(可能在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3、个人购买的医疗保险(可能会是多份,且保险责任有重叠)
4、法定应由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用。
而这些医疗保障往往存在一定的重叠,乃至重复。那么,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客户应该如何理赔呢?很多客户往往想当然:我保的最多,能获得的理赔金额就越多,可实际却有很大差异。
医疗费用保险与寿险不同,医疗费用保险实行“补偿原理”,即对于医疗费用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而不应出现理赔金额超过实际医疗费用,造成客户因医疗而获利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根本上消除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因此在理赔实践中,无论是在社会医疗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等、或用人单位、或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的个人商业医疗保险和团体商业医疗保险都需要遵循一定赔付次序,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索赔。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赔付次序:同时拥有多种医疗保障的客户在实际理赔时可以遵循以下索赔次序:
1)法定应由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
2)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救助医疗计划
3)商业保险
二、实际案例:
1)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因疾病住院治疗,该客户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优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有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商业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实际情况中,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院的提供的收据中,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在结算时,直接赔付统筹了。
2)法定应由第三者赔偿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因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造成住院治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先由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社会医疗不承担部分,再由商业保险根据条款赔付。
3)商业医疗保险A(团体)+商业医疗保险B(个人)+商业医疗保险C(个人):
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团体医疗费用和个人医疗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向任一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如AAA有三份住院医疗保险:一份是太平养老的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20000元,一份是平安人寿的个人医疗保险,保额8000元,另一份是中国人寿的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是12000万元,发生总的住院费用支出是15000万元,则太平养老(团)赔付:15000*(20000/40000)=7500元;平安人寿赔付:15000*(8000/40000)=3000元;中国人寿赔付:15000*(12000/40000)=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