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作者:丁丽群 上海 平安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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