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良性脑肿瘤
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7.双目失明
8.瘫痪
9.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0.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六、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作者:周小峰,广州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