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适用主险合同条款有关“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事故通知”、“联系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争议处理”等事项,适用主险合同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医疗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关住院病历记录及所住医院签发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五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一、急、危、重病人就诊不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等级的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本公司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31日起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疾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初次发现的疾病。现金价值: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n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保险金额: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给付比例: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以下列比例表为基础在投保时约定。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55%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6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75%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85%30000元以上部分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