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伤害每次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5%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住院,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当给付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者经本公司认可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指定医院的限制。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付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牙科护理、整容、先天性缺陷、定期性健康检查、休养康复以及精神病、性病;
(十四)、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或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根据每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公布。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