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学生、儿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门,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2、少儿互助医疗保险报销方式:[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
问: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问:学生、儿童参加了少儿互助医疗保险住院了怎么报销?
答: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
问:什么是起付标准?是怎样设置的?
答:起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报销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时的起付金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问: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最高支付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学生、儿童累计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按2009年城镇居民可支付收入计算为10.16万元)。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一个学年度内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