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的赔偿责任。
住院补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6日开始每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补助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5,最高不超过90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1次住院。被保险人累计最高可获得3次住院的住院补助,总给付日数不超过270日。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其复发;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或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