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程先生(为保护客户信息及隐私,文中客户姓名均为化名)于2011年为女儿投保了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0万元,交费年期10年,并附加了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2012年程先生因急性胰腺癌去世,平安人寿豁免该保单自程先生身故后的各期保费,共计180万元。而保单的教育金规划、保障功能保持不变,让孩子今后的生活学习得到了保障。
数据显示,截止9月底,平安人寿在2012年共结案豁免保费案件约2万件,豁免保费金额达3亿余元。
平安人寿副总经理王玲玲表示:“保费豁免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例如身故、残疾或者重疾等)情形下,在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免交主险或长期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费豁免相当于给保险再增加一份保险,其分担风险的功能越来越受到客户的重视。”
为了满足客户日趋多元化、细致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平安人寿在11月新推出三款豁免险产品: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2)。至此,平安的豁免险体系将完成全面升级。
王玲玲进一步介绍道:“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交保费,所以豁免险附加在交费期较长的产品、保费较高的产品或者有生存给付责任的产品上更有利,如10年以上交费的保险、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等。此外,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都是十分必要的。以父母为孩子投保为例,投保人是家庭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孩子的保单可能无法按时交费,因此需要投保人豁免,但孩子如果发生重疾,往往也会对家庭经济造成重大的压力,导致保费无法按时交纳。”
据悉,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保费豁免往往分为投保人豁免及被保险人豁免。从形式上来划分,保费豁免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这种豁免应用面比较宽,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还有一种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王玲玲建议客户在购买豁免险时,应咨询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根据现有的保单和保障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选择。豁免险投保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