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