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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孩子费用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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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这里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不论男女也一定会参加生育保险),都可以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一般是定额的。同时,产假期间,也应发放产假工资。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支付范围)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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