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500元1000元1200元800元
难产800元1500元1800元1000元
剖宫产1200元2000元2500元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