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以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付给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付给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证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证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付给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证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证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发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活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小时止。
第五条: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已有病情或即往病史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通知本公司增加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