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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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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学生儿童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六、学校、托幼机构应归集上述凭证复印件,连同相关参保申报核定表(纸介及电子数据)一并报送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学生儿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归集缴纳的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付,并由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七、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转外埠就医或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报销时,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

  八、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手续、学校(托幼机构)申报报销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劳社局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入学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

  (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

  (二)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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