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参保登记须提供哪些材料?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人员提供《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参保登记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4)、“三无”对象提供户口薄、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三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证、个人医保IC卡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11、参保登记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到2007年6月25日前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金。
其余县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07年6月25日前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金。
12、待遇享受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时间制度,12个县区按时参保的居民、少年儿童从2007年7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或参保后又断保者,在办理新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7年7月1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宝鸡市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整年度参保(2007年实行半年度参保)。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
13、等待期是怎样设立的?
居民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或参保后又断保者,从参保和续保当日起,设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2007年7月1日以后,六个月内参保者或参保后断保六个月者,设等待期六个月。六个月后参保或参保后断保六个月以上需续保者,设等待期九个月。补费期和等待期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
14、参保城镇居民个人门诊费用多少钱?有何用途?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实行医保IC卡管理,由市医保处统一制发。居民个人医保IC卡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从每年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拔50元,用于支付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住院后需自付的费用,也可以持个人医保IC卡在定点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门诊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门诊基金。
15、参保居民、少年儿童如何住院就诊?
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参保居民和少年儿童需就诊时,可在市医保处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诊,就诊时须提供个人医保证、医保IC卡、身份证。门诊能治愈的门诊处理,因病情确需住院并符合住院指征的,由主治大夫开具入院许可证,患者凭入院许可证、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据以及医保证、医保IC卡、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别资格后,在住院处预交押金并办理入院手续方可住院。参保患者确需转院检查治疗,应根据依次逐级转院的原则及时逐级转院转诊。需在二、三级医院住院的患者,必须持有下一级医院的转院证明。
16、参保居民、少年儿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和少年儿童住院时,先由个人预交起付线标准金额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属个人负担部分,从个人所交押金中支付,所交押金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后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