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每次大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10000元以上部分,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第二十一条
根据少儿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特点,市社保机构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少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个别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