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转院证明原件(限转院者);
10、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12、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如在定点医院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因电脑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外,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收据背面写明未能结算原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如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除上述资料外需另附书面说明一份。)
二、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出院后3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住院医疗待遇核付手续;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