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工作规范
(试行)
为配合《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及苏园管[2007]16号“关于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实施,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关于《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与流转
㈠出具《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工作规范
1、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2、非苏州市户籍的园区公积金参保女职工怀孕后拟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凭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单位《职工婚育证明》或婚姻生育情况声明,到女方单位所在的园区各镇(社区),经审核确认后办理
《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