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由于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校来赔偿: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方面。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律师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发生了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即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第二,学校没有能够对教室进行安全维护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免受伤害,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定的义务。第三,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发生。第四,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负责赔偿损失。总之,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受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学校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一般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学生,即便是成年的学生,也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在保护自己、认识回避危险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样,就需要学校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秩序。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学校有严重的过错,学校应是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