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具体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4%。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8%。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十、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十一、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十二、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经登记后转上海、北京两地或临时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三)因急诊以及在异地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结束后的30天内,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
十三、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居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十四、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十五、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