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生育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答: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问:《办法》比西宁市试点有哪些方面的突破?
答: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办法》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是降低了缴费费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办法》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
三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新增加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