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四)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500元免赔额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