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红利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