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会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