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