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三:
分红险的收益价值也不应受限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出,对于目前市场上热销的分红型寿险的收益部分是否也应不受10万元限额所限?95号文件规定,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投连和万能险的账户价值不受10万元限额限制,是考虑到这两项保险的投资收益。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占据寿险市场主流的分红类保险,却并未被文件所提及。他认为,目前很多重疾险和寿险都具有分红增额功能,那么建议监管部门也应该将分红收益部分的保单价值提出来,不受10万元限额限制,以体现分红保险的特色。
建议四:
未成年人与父母保单保额挂钩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制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障金限额,也是为了引导保险消费方向。因为国内很多父母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自身的保险保障。而父母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往往需要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因此,家庭的第一份保单,特别是保障类保单,应当是父母为自己购买,而不是未成年子女。
因此,专家建议结合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人寿保险金额的有关规定:对父母没有投保人寿保险的未成年人,统一规定较低的保额限额;如父母投保了人寿保险,则未成年人人寿保险保额为父母有效保单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来说,父母的保额与其经济状况是相对应的,上述规定既可以满足各种不同收入人群对保额的要求,也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同时改变“保小孩,不保大人”的消费倾向,引导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