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已有病情或即往病史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通知本公司增加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断所支出的、符合河北省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门诊费不在理赔范围内),超过人民币一百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费。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付保险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牙、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病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河北省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