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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先生家庭案例 看少儿大病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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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这是一款少儿教育金保险的附加豁免条款,该条款仅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保费,豁免范围较窄。如果投保人因为非意外原因,比如是因为生病导致了残疾,那就无法获得保费豁免这一重大利益。

  接着看B保险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针对由于重大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见于捆绑在终身或两全险附加重疾提前给付计划后面,豁免范围更窄。

  如果保险责任只包括重疾保障,达到重疾赔付标准,获赔付后,保险合同也终止了,谈不上续期保费的问题,这个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重疾保障只是保险套餐中的一部分,整套计划中有不因重疾理赔而结束或停止续保的保险产品,这个豁免还是能起一定作用的,该豁免利益可以针对整个保险计划而给出,其它同时投保的产品需要继续缴纳保费,因而仍然有效。

  再看C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保费豁免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残,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

  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险,但是仍然强调了必须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残。特别注意是“全残”。这种豁免相对于前面两种豁免范围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全残和失能的概念并不一致,不残疾也一样可能丧失工作收入能力。[导读]:当年刘先生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中有一项“豁免保费”条款;同时他作为投保人,当时在为女儿及太太投保的险种中皆附加了“附加豁免保费保险”的契约。

  比如,频繁的癫痫发作,有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的糖尿病,久治不愈的囊虫病,各种尘肺、职业中毒和放射病,各种重型精神病等。上述疾病虽然能导致劳动、工作能力的丧失,却是不能被豁免的。

  最后看D公司一款产品的附加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障条款:“在本附约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身故或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将豁免主契约、相关的附加契约包括本附约应缴付的保险费,直到主契约缴费期满日,或投保人年满65岁,或被保险人年满27周岁,或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本利益给付将在投保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此后所缴的保费将无息退还。”

  这是涵盖面最为广泛的一种豁免条款,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都能获得保费豁免。

  不过仍需注意的是,这种豁免通常需要国家劳动部门提供鉴定,保险公司再行核查,其核准条件比较严格。而且,这种豁免不是终身制的,当投保人年龄超过约定年龄,或者一旦“投保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这一豁免利益将终止。

  如何安排更划算,这样细细分析下来,我们可以看到,选购保费豁免功能的保险时,还是很有些讲究的。“保费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缴保费,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费比较贵、将来能返还的产品后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应该是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储蓄保险。

  而对于一般消费型的意外险医疗险,本身保费就很低廉,达到豁免要求时,往往也已经达到合同理赔的标准,或者理赔后保险公司不再续保,对其增加豁免保障意义不大。

  “豁免买给谁也大有讲究。”保险专家指出,豁免保费保障条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是指当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的保费,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仍然有效。

  这类条款很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而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这条款更适合投保人给自己购买保险。可以说,豁免利益应该买给保费承担人,也就是缴费的那个人,这样更加符合豁免保费的目的。这一点投保前要注意。

  当然,选购保险产品时也不要为此舍本逐末。在一些保险宣传中,豁免的功能往往被过分夸大,导致投保人被附带的豁免功能吸引,对真正的主险保障部分却没搞清楚。选择保险的关键还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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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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