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持续交费特别奖金: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保险费的缴纳及规则:
1.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得低于4000元,超过4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2.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数倍数。
3.期交保险费账户分配规则
期交保险费在6000元以下部分,必须进入“稳健型”账户,不允许进入“进取型”账户;期交保险费6000元以上部分和追加保险费,可以选择比例进入“进取型”账户
每个账户分配比例必须是5%的整数倍,且两个账户分配比例相加必须等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