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