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所缴保费无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保单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效力和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