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列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
提醒:生孩子医疗保险给予保障的情况还是有的,例如参保人员因妊娠、分娩、流产、引产手术所致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符合住院标准并办理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手续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应先到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早、中期产前检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
提醒:上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确需转院治疗的,需经原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具附有院(站)内专家组签署会诊意见、主管院(站)长同意的转院申请单,再由参保人员家属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