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疾病
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患有任何一项重大疾病,可获得保险金10万元,本附加合同随即终止。
(10种儿童重疾:恶性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川崎病、严重脊髓灰质炎、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全残。)
三、 保费豁免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不幸患有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则豁免应缴保险费。
(28种重疾: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病;慢性肺功能衰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死亡残废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发生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将豁免应缴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