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成才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立业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安家保险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
5、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2倍,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7、投保人豁免后,保险公司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50%作为被保险人的生活费用。到18周岁止。
第五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利益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成才保险金16000元。
2、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立业保险金16000元。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安家保险金16000元。
4、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12000元,
5、累计分红约:25069元
6、如果投保人意外,被保险人每年可以领取10000元生活费。到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