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NI27-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300元起付)
一. 住院前诊断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60天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接受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可按投保金额获得补偿。
二. 急救车费用: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护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可按投保金额获得补偿。
三. 住院期间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已支出的药品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 、麻醉费、床位费(包括重症监护病床和空调费用)及护理费等,均可根据保险责任规定获得补偿。
四. 基本医疗保险外用药赔偿:被保人住院期间,所发生超出本保险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范围的药品费用,本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按百分之八十比例赔付。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保险金总额以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限额为限。
五. 门诊癌症治疗费:如果被保险人因癌症住院治疗,出院后180天内在医院门诊接受与同一癌症直接相关的放射或化学治疗费用,以及与放射或化学治疗相关的检查及化验费将按投保金额获得补偿。
六. 门诊肾脏透析费:如果被保险人因终末期肾功能衰竭住院治疗,出院后180天内在医院门诊接受肾脏透析所需的费用,将按投保金额获得补偿。
七. 特定门诊手术费: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入住医院,而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并在麻醉专科医师实施全身麻醉或脊椎麻醉下进行的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不包括女性生殖器官手术及十四周岁或以下年龄的未成年被保险人的手术),均可根据保险责任规定获得补偿。
八. 海外医疗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旅行、访问或商务活动,自每次出境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或意外事故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住院,其相关医疗费用亦可根据保险责任规定获得补偿。
九. 无赔款优惠: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申请任何理赔,续保时可获得原最高支付限额增加6%的奖励;本优惠最长可给予5年,直至原最高支付限额增加30%为止。
4、PD27-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我们累计赔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单签发地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
二. 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三. 提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2)在确认全残满一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3)在确认全残满两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四. 体检津贴: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二周年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3)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五. 安康礼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六. 满期金: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MF2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疾病保险
一.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不足1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时已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
二.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额外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三.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保额外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四. 豁免保险费: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五. 重大疾病种类: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病、慢性肺功能衰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溃疡性结肠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