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1.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21.2.1 本合同21.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1.2.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