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或其后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四、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因遭意外受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3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的个人住院医疗费用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本公司同一次住院所负的累积给付保险金以2000元为限。
五、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因遭意外受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3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30元/天住院补贴乘以住院天数补贴保险金。若因疾病而必须住院接受治疗,同一次住院的免赔期为3天;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必须住院接受治疗,住院天数即为实际住院天数。对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自意外受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因遭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100%给付,但本公司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3000元为限。
七、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全残,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公司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