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增值,身价递增;
在合同有效期内,每5年保险金额将按基额的2.5%递增,直至合同满期。
增值红利,锦上添花;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该红利将在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八十满期,福寿两全。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八十周岁仍生存,投保人可获得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岁 20% 满1岁但未满2岁 40% 满2岁但未满3岁 60% 满3岁但未满4岁 80%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一)和(二)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保额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将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三、生存现金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
四、满期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仍然生存,投保人将获得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
五、增值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