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生存现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3年,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5000元)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
大学教育基金:
被保险人在 18岁,19岁,20岁,21岁四年大学生活中可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取每年20000元的教育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 等待期 (注 1. )后首次 发病 ,并被 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 重大疾病 (注 2. )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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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全残 且于全残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 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