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7500至30000元。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按照对应的比例给付,0至1周岁是25%;1至2周岁(含1周岁)是50%;2至3周岁(含2周岁)是75%。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超过1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该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以上保险利益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会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客户符合续保条件,在此后的5年内,只要客户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该附加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按条款约定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情况除外。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可豁免保险费4041元。
保单贷款:
可申请相应产品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的贷款,每次贷款期限可达6个月,贷款利率由本公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