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美容、减肥、增高、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医疗鉴定、医疗咨询。
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健康体检、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人体信息诊断仪的检查费、健康预测费和生命信息治疗费。
5、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等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三)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刀、 -刀)、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装配义眼、义肢、假发、验光配眼镜、配助听器。
3、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肾托、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疝气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按摩器(床)、磁疗用品等。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费用。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体疗、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病、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
(五)其它
1、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三天起的一切费用、以及挂名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用。
3、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治疗费用;与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检查费用。
4、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工伤、女职工生育等其它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费用。